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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代理人模式来扩大社区O2O市场的企业可以先歇歇了

 
2016-11-09 13:14:16所属分类:行业动态

相信大家对于“代理”一词并不陌生,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,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,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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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代理人模式不适合社区O2O

a各大平台是如何找代理的

代理主要分为两大类,一个是企业,一个是个人。找企业则是需要企业拥有一定数目的注册资金和员工,并且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,总之要有把平台运营起来并且能够产生利益的综合能力,一般都是城市的代理。找个人就简单了,只要有社区资源,勤奋,能够运营平台就可以了,一般是以某个小区为主。合作方式一般都是以平台方只提供技术为主,收益按比例分成或者后期的广告收益。

b模式变了

产品的属性决定了代理人模式的成功与否,代理人的模式很早就存在了,之前代理人模式的成功在于渠道的掌控,产品的价值很容易变现,更多体现在实物上,比如,烟酒,家用设备等,代理人赚取的是渠道费。

而社区O2O行业很难存在代理人的原因在于,社区O2O本身不是一个实物,而是平台,而且需要代理人去亲自运营才能产生价值和效益,和具体的实物相比难度增加了很多。社区O2O不是物业管理软件,卖一个就能挣一部分钱,他的价值在于平台的盈利能力,利益来自于用户,所以需要后期的运营。对于代理人来说难度增加了,而利益体现的不明显。风险很大,需要前期投入的也很大。盈利模式变了,不是买和卖的关系。

C合作的关系是否平等依然存在争议

平台方只提供技术支持,其实现在大家都知道对于社区O2O难的不是技术而是运营,而且技术不是门槛,所以平台方把最难的一块分包给了代理,即使很多平台说前期营的利都是代理的,但是最终的用户是平台的,所以更大的价值是体现在有一个庞大的用户基数上,包括广告的价值也会是一个很大的收益,这时代理人的价值如何体现需要更明确的合作方式。总之,以只提供技术支持为合作基础根本是在给自己挖坑。如果想通过代理费获取收益的那更是妄想了!


目前需要运营团队而不是代理团队,方向和目标与平台是一致的,平台与地方团队的合作应该是深度,而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利益上,那么在责任、义务、利益上就应该有更多的划分,平台与地方应该是一家,平台给地方不仅仅是技术上支持,资源、资金、股权上可能都会有划分,平台与地方,地方与地方应该是互通的,这样平台的价值才会更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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