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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公司设定赔偿限额属“霸王条款”

 
2017-03-22 10:12:31所属分类:行业动态

快递丢失,快递公司到底该如何赔偿,是个让很多消费者头疼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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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寄件人只要填写了快递单,就相当于认可了背面的合同条款。”某快递公司客服明确告知记者,“如果没有保价,就无法按原价赔偿。”

对比多家快递公司印在快递单背后的服务合同条款,记者发现,各家的规定不尽相同,对于未保价的快件丢失,有的规定“赔偿最高不超过寄件人所付资费的3倍”;有的规定“不超过运费的9倍”; 还有的规定“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/票”。

不过,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,在快递单的合同条款内设定赔偿限额,限制消费者的权利,降低自己的义务,这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,是无效的“霸王条款”,快递公司应当按照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
据了解,过去,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,主要是依据《邮政法》,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~5倍,但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规定,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,按照《邮政法》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。

依据《合同法》,如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,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,如无约定,要给予市价赔偿,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。至于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,由消费者举证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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