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SPH美国公司诉华为专利侵权案件中,据以起诉的9项专利均由ETRI所有。那么,结合SPH美国公司与ETRI的专利许可合作,SPH美国公司能否起诉华为呢?
对此,美国加州南区地方法院认为:ETRI仅仅将SPH美国公司当作诉讼和许可代理人,SPH美国公司实质上并不能违反ETRI的利益而做出自主行为(除了挑选对象和发起诉讼),因此,与一般的排他许可不同,ETRI并没有把专利的实质权利转移给SPH美国公司,所以SPH美国公司不具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。
与此同时,法院也驳回了SPH美国公司要求增加ETRI作为共同原告的请求,理由是:SPH美国公司既然不具有诉讼资格,也就不具备成为共同原告的资格。
而法院之所以如此认定SPH美国公司与ETRI之间的关系,究其根源在于ETRI提供的一份证言。
ETRI曾声明称,1)SPH美国公司提起的诉讼ETRI保留“做出所有决定的权利”,2)这家实体不能“单方面”达成许可协议。
简单说,ETRI所发布的声明表明SPH美国公司从ETRI处获得的并非传统意义独占许可,只是许可和诉讼代理。
这意味着SPH美国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权的企业直接发起诉讼。